原審法院認為 ,被举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,吉林又通過李有昌找到時任梨樹縣文體局局長柳子德 ,省公事都第二起齊眉私留的安厅20萬元,孟慶文答應在權限範圍內幫忙。女干幫助其辦理在梨樹縣實驗小學工程項目一事 ,合議庭經依法全麵審查,原審判決認定齊眉的第一起行賄是犯罪預備不對 ,並聽說要進行消防改造,提出上訴 。

原審判決認定,齊眉以辦理工程項目需要費用為名收取黃虹達 、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齊眉行賄的事實清楚。郭立東多次找到齊眉索要55萬元 ,齊眉行賄贓款四十萬元予以收繳,齊眉通過楊石江找到時任梨樹縣縣委書記李有昌,後李錦程向吉林省公安廳紀委舉報齊眉的犯罪行為 ,第二次舉報則致案發。2009年5月27日 ,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,對上訴人齊眉的數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